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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預訂RESERVATION

協議住宿條款和條件

範圍

第1條

  1. 本酒店與客人之間簽訂的住宿合同以及與此相關的任何合同均受本條款和條件的約束。本條款和條件中未規定的任何事項均受法律法規(是指基於法令或法令的。以下相同。)或公認慣例的約束。
  2. 如果旅館在不違反法律和習慣的前提下接受特別合同,則不論前款的規定如何,均應以特別合同為準。

申請住宿合同

第二條

  1. 如果您想與我們的酒店申請住宿合同,請告知我們以下事項。
    1. 住客姓名
    2. 住宿日及到達時間
    3. 住宿費用(原則上根據附表1的基本住宿費。)
    4. 其他本酒店認為必要的事項
  2. 住宿者在住宿期間超過前項第2號的住宿日提出繼續住宿的情況下,本酒店在提出此申請時,視為已經申請了新的住宿合同。

住宿合同的成立等

第三條

  1. 住宿合同應在酒店接受前條規定的申請後訂立。但是,當酒店證明自己不同意時,這將不適用。
  2. 依前項規定簽訂住宿合約時,飯店規定的申請費用以住宿期間(超過3天的情況下為3天)的基本費用為限,由下列人員支付:飯店指定的日期。
  3. 申請金首先用於支付住宿客人最終應支付的住宿費用,發生適用第6條以及第21條規定的情況時,按照違約金之後的賠償金的順序進行支付,如有余額,在支付第15條規定的費用時退還。
  4. 如果第二款中規定的申請費未在酒店根據同一款規定的日期之前支付,則住宿合同應停止生效。但是,這僅限於酒店已通知客人申請費的支付日期的情況。

不需要支付申請金的特別約定

第4條

  1. 儘管有前條第二款的規定,酒店仍可接受特別協議,該協議無需在合同訂立後支付同一款中規定的申請費。
  2. 在同意住宿合同的申請時,如果本酒店沒有按照前條第2項的規定要求支付申請金,並且沒有指定該申請金的支付日期,則按照前項的特別約定處理。

在設施內尋求防止感染對策的協助

第5條

本酒店可以根據《旅館業法》 (1948年法律第138號) 第4條之2第1項的規定,向欲住宿者尋求協助。

拒絕簽訂住宿合同

第6條

  1. 本酒店在下列情況下,有可能不接受住宿合同的簽訂。但是,本項並不表示本酒店在旅館業法第5條所列情況以外的情況下會拒絕住宿。
    1. 住宿申請不符合本條款時。
    2. 因客滿而客房不寬裕時。
    3. 欲住宿者,被認為有可能就住宿實施違反法令規定、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的行為時;。
    4. 欲住宿者為旅館業法第4條之2第1項第2號所規定的特定感染癥患者等(以下稱為“特定傳染病的患者等”。)的;。
    5. 關於住宿,被要求負擔超過合理範圍的;。
    6. 因天災、設施故障、其他不得已的事由而不能住宿的時候。
    7. 要住宿者因醉酒或其他粗暴的行為,被認為可能給其他住宿者帶來顯著麻煩時。或者認為住宿者身體、衣服等明顯不幹淨,可能會給其他住宿者帶來明顯麻煩時。(依據長崎縣旅館業法施行條例第6條的規定。)
    8. 當尋求住宿的人被認為屬於以下 A 至 C 中的任何一項時。
      (a) 組織犯罪集團的成員(以下簡稱「組織犯罪集團成員」)、組織犯罪集團的準成員或《組織犯罪集團》第2 條第2 項所定義的組織犯罪集團的附屬人員《防止組織犯罪集團成員的不當行為法》(1991 年第 77 號法) 其他反社會勢力
      (b) 當有組織犯罪集團或組織犯罪集團成員是控製商業活動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c) 其高階主管之一是有組織犯罪集團成員的公司。
    9. 欲住宿者,對本酒店反復提出《旅館業法施行規則》第5條之6中規定的,因其實施所產生的負擔過重而有可能明顯妨礙向其他住宿者及工作人員提供住宿相關服務的要求時。

拒絕簽訂住宿合同的說明

第7條

想要住宿的人,可以要求本酒店說明本酒店根據前條不同意簽訂住宿合同的情況下的理由。

住宿者的合同解除權

第8條

  1. 客人可以通過通知酒店來取消住宿合同。
  2. 本酒店因客人應歸因於其責任的事由而解除全部或部分住宿合同的情況(根據第3條第2款的規定,本酒店指定申請金的支付日期並要求其支付的情況,在支付之前住客解除住宿合同的情況除外。),根據18條的附表2所示,收取違約金。但是,本酒店在應對第4條第1款的特別約定的情況下,僅限於在應對該特別約定時,本酒店告知客人解除住宿合同時的違約金支付義務。
  3. 住宿客人如果沒有聯絡本酒店,到了住宿當天的下午8時 (提前明示了到達預約時間的情況下,該時間經過2小時後的時間)還沒有到達的話,其住宿合同將視為已經被住宿客人解除。

本酒店的合同解除權

第九條

  1. 本酒店在下列情況下,有可能會解除住宿合同。但是,本項並不表示本酒店在旅館業法第5條所列情況以外的情況下會拒絕住宿。
    1. 住宿客人關於住宿,被認為有可能實施違反法令規定、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的行為時,或者被認為有相同行為時;。
    2. 住宿客人為特定感染癥患者等時。
    3. 有關住宿的暴力要求行為或者要求超過合理範圍的負擔時(住宿客人根據消除歧視殘疾人法第7條第2款或第8條第2款的規定要求消除社會障礙的情況除外。)。
    4. 因天災、不可抗力的事由不能住宿時。
    5. 要住宿者因醉酒或其他粗暴的行為,被認為可能給其他住宿者帶來顯著麻煩時。或者認為住宿者身體、衣服等明顯不幹淨,可能會給其他住宿者帶來明顯麻煩時。(依據長崎縣旅館業法施行條例第6條的規定。)
    6. 在寢室吸煙、對消防設施等進行惡作劇,以及不遵守本酒店規定的利用規則的禁止事項 (僅限於預防火災所需事項) 時。
    7. 當客人被認為屬於以下 A 至 C 中的任何一種情況時:
      (b) 組織犯罪集團、組織犯罪集團成員、組織犯罪集團關聯成員、組織犯罪集團附屬機構及其他反社會勢力。
      (b) 當有組織犯罪集團或組織犯罪集團成員是控製商業活動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c) 其高階主管之一是有組織犯罪集團成員的公司。
    8. 住宿客人對於本酒店,因其實施而產生的負擔過重,有可能明顯妨礙向其他住宿客人提供住宿相關服務的要求,且反復提出旅館業法施行規則第5條之6中規定的要求時。
  2. 當酒店根據前款規定取消住宿合同時,將不向客人收取尚未提供的住宿服務費用。

住宿合同解除的說明

第10條

客人可以要求本酒店說明本酒店根據前條解除住宿合同的情況下的理由。

住宿登記

第11條

  1. 住客在入住當天必須在酒店前台登記以下物品。
    1. 住宿者的姓名、住阯以及聯係方式
    2. 對於在日本國內沒有住所的外國人,其國籍及護照號碼
    3. 其他本酒店認為必要的事項
  2. 如果客人想用旅行支票、住宿券、信用卡等可代替貨幣的方法支付第15條的費用,應在前一項的登記時預先出示。

客房使用時間

第十二條

  1. 客人可以從下午3:00到第二天上午11:00使用我們的房間。但是,如果您連續入住,則可以全天使用,但到達日期和離開日期除外。
  2. 本酒店可以不受前項規定的限制,在同項規定的規定時間外使用客房。在這種情況下,我們將收取以下附加費用。
    1. 超過3小時為止,房費的30%
    2. 超過6小時為止,房費的50%
    3. 超過6小時以上,房費的100%

遵守使用規則

第十三條

客人必須遵守酒店制定並發佈在酒店的使用規則。

營業時間

第十四條

  1. 飯店主要設施的營業時間將在提供的小冊子、各地佈告欄以及客房指南中注意事項。
  2. 前段時間可能會臨時更改。在這種情況下,我們將通過適當的方式通知您。

支付費用

第十五條

  1. 旅客的住宿費等的分類,計算方法如表1所示。
  2. 前款住宿費用等應在客人離開時或在酒店要求時在前台以貨幣或旅行支票,住宿券,信用卡等付款,並由酒店批准。
  3. 在酒店提供客房後,如客人因自身因素沒入住,也要收取房費。

本酒店的責任

第十六條

  1. 對於因履行住宿合同及相關合同或未履行而給客人造成的任何損害,酒店將賠償客人。但是,如果不是由於酒店原因,這將不適用。
  2. 本酒店為了應對萬一的火災等,加入了旅館賠償責任保險。

無法提供簽約客房時的處理

第十七條

  1. 如果酒店無法為客人提供合同規定的房間,則酒店應在客人同意的情況下,盡可能在相同條件下安排其他住宿。
  2. 如果飯店無視前款規定而不能安排其他住宿設施,飯店將向客人支付相當於罰款的賠償金,該賠償金將用於賠償損失。但是,如果沒有理由責怪酒店無法提供客房,我們將不予賠償。

保管物品等的處理

第十八條

  1. 住宿客人存放在前臺的物品或現金以及貴重物品,發生丟失、毀損等損害時,如屬不可抗力,則本酒店免除其損害賠償責任。但是,關於現金及貴重物品,如果本酒店要求明示其種類及價格,而住宿客人沒有這樣做的話,本酒店將以15萬日元為限度賠償其損失。
  2. 住宿客人帶入本酒店內的物品,由於本酒店的故意或過失而產生遺失、毀損等損失時,本酒店將賠償損失。但是,對於住宿客人事先沒有明示種類以及價格的情況,除了本酒店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情況,本酒店以5萬日元為限度賠償其損失。

旅客行李或隨身物品的保管

第十九條

  1. 如果客人的行李在入住前到達酒店,則只有在酒店同意之前,行李才負責任地存放,並在前台辦理登機手續時交給客人。我會。
  2. 如果在客人退房後將客人的行李或個人物品留在酒店,並確定了房主的身份,則酒店應與房主聯繫並要求提供指示。有。但是,如果沒有業主的指示或業主不明,我們將根據《失物招領處》處理。對於食品和飲料,無論價格或有效期如何,都應在發現之日的同一天處置。
  3. 在前兩款的情況下,飯店對旅客的行李或個人物品的保管責任在前款第1款的情況下是第1款的情況,在前款的情況下是它應符合第2節的規定。

停車責任

第二十條

如果客人使用酒店指定的停車場和相關設施,則酒店將出租該地方並承擔車輛責任,而不論車鑰匙的存放情況如何。沒關係但是,在管理停車場時,我們將對因我們的意圖或疏忽造成的任何損失負責。

住客的責任

第二十一條

如果酒店由於客人的意圖或過失而受到損害,則將要求客人賠償酒店的損失。

  1. 確定在禁煙室吸煙的時候,會收取客房停止銷售費用。

住宿登記時的個人信息處理

第22條

本酒店在採取保護措施後,將第11條中登記的個人信息用於以下目的。

  1. 如果我們因任何原因需要與賓客聯繫。
  2. 為了制作有關酒店事業活動的統計資料。
  3. 從豪斯登堡發送住宿計劃和餐廳展會等直郵郵件

不希望將服務用於上述目的的客人應通過要求酒店取消服務來取消該服務。

個人信息的公開、訂正、刪除

第23條

客人可以要求飯店揭露其個人資訊。如需揭露個人信息,請將您的要求郵寄至以下地址。
859-3293
長崎縣佐世保市惠斯豪斯登堡町7-7
豪斯登堡有限公司
前往豪斯登堡酒店
電話:0956-58-1111
*在提出揭露等要求時,為了遵守個人資訊保護法,我們可能會要求您確認您的身分。

豪斯登堡門票

第24條

  1. 該酒店是豪斯登堡我們坐落在。豪斯登堡付款區,您需要單獨購買門票。
  2. 付費區域的設置日期可能會因特殊事件和其他原因而更改。

免責聲明

第25條

使用我們飯店的網路連線服務的風險由賓客自行承擔。對於使用者在使用網路連線服務時因係統故障或其他原因導致服務中斷而造成的任何損失,飯店不承擔任何責任。此外,在使用網路連線服務時,如果因本飯店認為不當的行為對本飯店或第三方造成損害,本飯店將被要求賠償該損失。

附表1:住宿費等計算方法
(有關第二條第一項及第十五條第一項)

●客人應付金額

分解
酒店費用 酒店費用
  • 住宿費用 (房費)
餐飲費
  • 餐飲費或附加費
其他
  • 電話和電報
  • 洗衣費
  • 其他住宿附帶費用

・消費稅採用含稅法計算。
・使用加床需另行付費。

附表2:罰金
(有關第八條第二項)

●一般

預約人數/收到解除合同通知的日期 NO SHOW 當日 前一天 2天前 3天前~7天前 8天前~14天前
1~9人 100% 80% 20%

●組

保留人數/取消日期 NO SHOW 當日 前一天 2天前~7天前 8天前~14天前 15天前~20天前
10~99人 100% 80% 50% 20% 10%
100人~ 100% 100% 80% 20% 20% 10%

注意

  1. %是違約金與基本住宿費用的比率。
  2. 對於縮短的合同天數,無論縮短的天數是多少,都將收取一天 (第一天) 的罰金。
  3. 關於部分團體客人 (10名以上) 解除合同的情況下,相當於住宿15天前(如果出現尾數,則向上舍入。)住宿人數10%的人數,不收取違約金。
  4. 團體客戶 (10人以上) 因個別簽訂特別合同而產生的違約金,應按照特別合同條款的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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