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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預訂RESERVATION

協議住宿條款和條件

範圍

第1條

  1. 本酒店與客人簽訂的住宿合同和相關合同應根據本條款和條件規定執行,本條款和條件中未規定的事項應根據法律或一般慣例執行。
  2. 本酒店在不違反法令和習慣的範圍內接受特約時,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該特約優先。

申請住宿合同

第二條

  1. 想要在本酒店申請住宿合同的人,請向本酒店提出以下事項。
    1. 住客姓名
    2. 住宿日期和預計到達時間
    3. 住宿費 (原則上按附表1的基本住宿費)
    4. 只有未成年人住宿的情況下,需要提交監護人簽名的同意書。
    5. 其他本酒店認為必要的事項
  2. 申請住宿的人在本酒店委托提交記載有住宿者姓名、住阯、電話號碼等的住宿者名冊時,即使在住宿合同成立後,也應立即提交。
  3. 本酒店在預定住宿日期前的任意一天,會給您打電話確認從住宿客人那裡得到的聯係方式的預約。
  4. 住宿客人在住宿中超過前項第2號的住宿日期要求繼續住宿的情況下,本酒店在提出申請時,作為新的住宿合同的申請處理。

住宿合同的成立等

第三條

  1. 住宿合同在本酒店接受前條的申請時成立。但是,申請者證明酒店方面沒有同意的情況下,不在此限。
  2. 根據前項的規定,住宿合同成立時,以住宿期間的基本住宿費為限,在本酒店指定的日期之前支付本酒店規定的申請金。
  3. 申請金首先充抵客人最終應支付的住宿費,發生適用第6條及第17條規定的情況時,按違約金後的賠償金順序充抵,如果有余額,在第12條規定的費用支付時返還。
  4. 如果酒店未能按第二款規定在指定日期前支付定金,住宿合同將失效。但是,在指定申請金的支付日期時,僅限於本酒店將其意思告知住宿客人的情況。

不需要支付申請金的特別約定

第4條

  1. 與前條第2項的規定無關,本酒店在合同成立後不需要支付同項的申請金的特別約定。
  2. 在接受住宿合同的申請時,本酒店沒有要求支付前條第2項的申請金以及沒有指定該申請金的支付日期的情況下,按照前項的特別約定處理。

拒絕簽訂住宿合同

第5條

  1. 在以下情況下,酒店可能不接受訂立住宿合同。
    1. 住宿的申請不符合該條款。
    2. 因客滿 (人員) 而沒有空余客房時。
    3. 欲投宿者被認定有違反有關住宿的法令規定、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的行為時。
    4. 投宿者在本酒店內無合理理由的投訴、要求等,被認為有可能擾亂本酒店的和平秩序時。
    5. 想要住宿的人,被認定為符合以下條件時。

    6. B. 《防止黑社會成員不正當行為法》(2007 年 12 月 制定)規定的特定黑社會、特定黑社會成員等(以下簡稱“黑社會”、“黑社會成員”) 1992年3月1日)及其相關人員。當該人是有組織犯罪集團或其他反社會勢力的準成員時。
      (b) 當有組織犯罪集團或有組織犯罪集團成員是控製商業活動的法人或其他組織時。
      (c) 其高級管理人員之一是有組織犯罪集團成員的公司。
      (二)反社會組織、反社會組織成員及其有關人員。
    7. 投宿者有明顯影響其他投宿者的言行時。
    8. 當試圖住宿的人被確認為傳染病患者時。
    9. 投宿者在投宿期間以放歌、吵鬧、歌舞、樂曲等影響其他投宿者的言行時。
    10. 當試圖住宿的人被認為沒有支付能力時。
    11. 想要住宿的人被認為行為可疑時。
    12. 對住宿進行暴力要求或要求負擔超出合理範圍的。
    13. 因天災、設施故障、其他不得已的事由而不能住宿的時候。
    14. 投宿者為爛醉如泥的人,被認為有可能給其他投宿者帶來明顯麻煩時。或者住宿者有明顯影響其他住宿者的言行時。(根據佐世保市旅館業法施行條例第6條的規定。)
    15. 當申請住宿的人秘密申請商業目的時。

客人的合同解除權

第6條

  1. 客人可以通過通知酒店來取消住宿合同。
  2. 本酒店,由於住宿客人的責任而解除全部或部分住宿合同時(根據第3條第2項的規定,本酒店指定申請金的支付日期並要求支付的情況,在支付之前住宿客人解除住宿合同的情況除外。),根據第20條附表2所列,收取違約金。但是,如果本酒店遵守了第4條第1項的特別約定,在遵守該特別約定時,關於住宿客人解除住宿合同時的違約金支付義務,僅限於本酒店告知住宿客人的情況。
  3. 如果客人在沒有聯絡的情況下,到住宿當天的24:00 (預定到達時間預先明示的情況下,經過該時間的時間)還沒有到達本酒店,則該住宿合同被視為客人解除。

本酒店的合同解除權

第7條

  1. 在以下情況下,酒店可能會取消住宿合同。
    1. 住宿客人被認定有違反有關住宿的法令規定、公共秩序或者良好風俗的行為,或者被認定有該行為的。
    2. 住宿客人在本酒店內無合理理由的投訴、要求等,發現擾亂本酒店內的和平秩序時。
    3. 當客人被認為屬於以下 A 至 C 中的任何一種情況時:
      (b) 有組織犯罪集團、有組織犯罪集團成員、有組織犯罪集團關聯成員、有組織犯罪集團相關人員以及其他反社會勢力。
      (b) 當有組織犯罪集團或有組織犯罪集團成員是控製商業活動的法人或其他組織時。
      (c) 其高級管理人員之一是有組織犯罪集團成員的公司。
    4. 客人做出明顯影響其他客人的言行時。
    5. 客人被確認為傳染病患者時。
    6. 對住宿進行暴力要求或要求負擔超出合理範圍的。
    7. 因天災等不可抗力原因不能留宿的。
    8. 想要住宿的人是爛醉如泥的人等,被認為有可能給其他住宿者帶來明顯麻煩的時候。或者住宿者有明顯影響其他住宿者的言行時。(根據長崎縣旅館業法施行條例第6條的規定。)
    9. 在規定場所以外吸煙、對消防用設備等進行惡作劇、其他不遵守本條款規定的“使用規則”的禁止事項。
    10. 提出住宿申請的人,根據第2條第2款對本酒店的委托沒有立即回應的。
  2. 本酒店根據前項的規定解除住宿合同時,其解除事由是根據前項第7號時,住宿客人還未接受提供的住宿服務等的費用會退還。因其他解除事由時,尚未接受的住宿服務等費用也作為違約金收取,不予退還。

住宿登記

第8條

  1. 住宿客人請在住宿當天在本酒店的前臺登記以下事項。
    1. 住客姓名、地阯、電話號碼
    2. 對於外國人來說,國籍、護照號碼
    3. 檢查和復印護照或獲取SCAN數據
    4. 其他本酒店認為必要的事項
  2. 住宿客人想用旅行支票、住宿券、信用卡等代替貨幣的方法支付第12條的費用時,請事先在前款登記時出示這些。

客房使用時間

第九條

  1. 住宿客人可以使用本酒店客房的時間是從下午3時到第二天早上上午11時。但是,連續住宿的情況下,除了到達日和出發日,可以全天使用。
  2. 本酒店與前項的規定無關,有時會應對同項規定的時間外的客房的航班。在這種情況下,我們將收取以下額外費用。
    1. 延遲退房最長到下午2時。追加費用是1小時每人1,000日元。
    2. 下午2時以後,在前項的追加費用的基礎上,再加上退房日的1個房間1晚的住宿費
    3. 提早入住將按下午3:00之前開始使用房間的時間計算,額外費用為每人每小時1,000日元。
      *使用床位的每人需支付費用。
      *根據當天的情況,我們可能無法接受您的請求。

遵守使用規則

第10條

客人在本酒店內必須遵守本條款和條件中規定的“使用規則”。

支付費用

第11條

  1. 住宿者應該支付的住宿費等的明細,根據附表1所示。
  2. 前款的住宿費等的支付,請使用日本的貨幣或者本酒店認可的旅行支票、住宿券、信用卡等可以代替的方法,在客人入住時或者本酒店提出要求時進行。
  3. 在酒店提供客房後,如客人因自身因素沒入住,也要收取房費。

本酒店的責任

第十二條

  1. 本酒店在履行住宿合同及相關合同時,或因其不履行而給客人造成損失時,應賠償損失。但是,如果不是由於本酒店的原因造成的,就不在此限。
  2. 本酒店的住宿相關責任從住宿者在本酒店的前臺進行住宿登記時開始,到住宿者完成退房手續時結束。
  3. 本酒店為了應對萬一的火災等,加入了賠償責任保險。

無法提供簽約客房時的處理

第十三條

  1. 本酒店不能向住客提供簽約的客房時,在取得住客的同意後,盡可能在相同條件下介紹其他住宿設施。
  2. 本酒店與前款規定無關,不能進行其他住宿設施的介紹時,向客人支付相當於違約金金額的補償費,該補償費用於損害賠償額。但是,關於不能提供客房,沒有應該歸責於本酒店的事由時,不支付補償費。

保管物品等的處理

第十四條

  1. 現金、貴重物品、美術品、古董、易碎品、液體物、生鮮物品、寵物等物品不能寄存。
  2. 客人存放在前臺的物品,發生丟失、丟失、毀損等損失時,除不可抗力外,本酒店賠償損失。但是,本酒店在要求明示其種類及價格的情況下,住宿客人不做的話,本酒店以3萬日元為限賠償其損失。
  3. 住宿客人寄存在智能衣帽間、投幣式儲物櫃以及大廳的行李的劃痕、凹痕不在保修範圍內。

旅客行李或隨身物品的保管

第十五條

  1. 客人的隨身行李在入住前到達本酒店的情況下,只有在到達前本酒店了解的情況下,才負責保管,客人在前臺辦理入住手續時交給您。
  2. 如果在客人退房後,客人的手提行李或攜帶物品被遺忘在酒店,且酒店發現其所有者,酒店應與該所有者聯係並尋求其指示。但是,沒有所有者的指示或者不能判明所有者時,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按照以下處理。
    1. 現金及貴重物品:包括發現日在本酒店保管7天後,送到最近的警察局。
    2. 生鮮食品類:與價格和消費期限等無關,在發現日當天處理。
    3. 其他物件:包括發現日在內,在本酒店保管3個月後,根據遺失物法進行處理。
  3. 酒店可以根據物品的性質對遺忘的手提行李或隨身物品進行適當的處理,並可以根據需要將其歸還給所有者或按照前款規定進行處理,客人不得對此提出異議。
  4. 在第1款及第2款的情況下,本酒店對住宿客人的隨身行李或攜帶品的保管的責任,在第1款的情況下以前條第1款的規定為準,在前款的情況下以同條第2款的規定為準。

停車責任

第十六條

客人使用本酒店的停車場時,負責停車場的管理,因本酒店的故意或過失造成損害時,由其負責賠償。

住客的責任

第十七條

  1. 因客人的故意或過失使本酒店遭受損失時,該客人要求本酒店賠償損失。
  2. 住宿客人為了順利地接受基於住宿合同的住宿服務,在萬一認識到提供了與住宿合同的內容不同的住宿服務時,本酒店必須馬上向本酒店提出該意思。
  3. 我們酒店設施的所有區域(指定吸煙區除外)均禁止吸煙,因此,如果確認客房或設施內吸煙,將收取因吸煙而產生的客房清潔費以及因出售客房而造成的損失賠償如附件3所列。
    *如果在客房內發現煙頭,將被視為吸煙。

免責聲明

第十八條

在本酒店內使用電腦通信,由客人自己負責。如果您在使用計算機通信時因係統故障或其他原因而導衹服務中斷,並且由此給您造成任何損失,本酒店概不負責。另外,由於本公司認為使用計算機通信不恰當的行為,給本酒店以及第三者造成損害的情況下,請賠償損失。

拒絕繼續使用

第十九條

本酒店在以下情況下,可能會拒絕繼續使用。

  1. 對本酒店有不良行為或被認為有可能實施該行為時。
  2. 違反本條款(包括本酒店判斷有可能違背的情況)。

管轄法院和準據法

第二十條

關於本酒店與住客之間的住宿合同的糾紛,以日本法為準據法,被訴方的住所地或總公司所在地的管轄法院為專屬協議管轄法院。

附表第1項住宿費等的明細 (第2條第1項及11條第1項關係)

分解
客人應該支付的總額 酒店費用
  • ① 基本住宿費 (房費)
額外費用
  • ② 追加飲食、其他費用
  • ③ 消費稅等法令規定的各種稅

備註

基本住宿費以飯店網站上公佈的價格為準。
沒有兒童價格。

附表第2違約金 (第6條第2款相關)

【普通住宿方案】

保留人數/取消日期 NO SHOW 當日 前一天 2天前 3天前~7天前 8天前~14天前
1~9名 100% 80% 20%

【團體住宿方案】

保留人數/取消日期 NO SHOW 當日 前一天 2天前~7天前 8天前~14天前 15天前~20天前
10~99人 100% 80% 50% 20% 10%
100名~ 100% 100% 80% 20% 20% 10%
(註)

1.%是違約金與基本住宿費的比率。

2.如果合同天數縮短,則收取一天 (第一天) 的違約金,而不考慮縮短天數。

3.團體客人 (10人以上) 的一部分解除合同的情況下,在住宿的10天前 (如果在那一天之後接受申請的話,就是接受申請的日子) 相當於住宿人數的10% (如果出現零頭的話,就會向上衝) 的人數,不收取違約金。

4.團體客人 (10人以上) ,特別另行簽訂住宿合同並註明違約金合同的,以另行簽訂的合同為準。

5.根據住宿計劃,違約金可能會有所不同。

 

附表3 (17條第3款關係)

客房內吸煙的清潔費 1間房3萬日元
因在客房內吸煙而產生的客房銷售費用 客房停售天數×3萬日元

(註)客房停止銷售天數是根據本酒店的判斷,實際控制銷售的天數。但是,上限是1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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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規則

本酒店為了讓客人安全舒適地使用,根據住宿條款10條規定了如下使用規則,請配合。不遵守此使用規則時,根據住宿條款第七條第一項不得已不能入住及使用酒店內設施,並且可能會承擔本酒店所遭受的損失,請特別留意。

■關於在安全和防災上希望得到護身符

  1. 入住期間從房間出來時,請確認是否上鎖 (本酒店是自動上鎖的) 。
  2. 從客房發出的指責路線圖顯示在各客房門內側,請確認。
  3. 請勿在客房內與來訪者會面。
  4. 未經許可,不得將客房用於住宿以外的目的。
  5. 只有不滿18歲的人住宿的情況下,需要提交親權者簽名的同意書。
  6. 請不要在客房內使用暖氣用、炊事用等發熱器具以及酒店指定以外的熨鬥等電器。
  7. 包括客房和大廳在內,館內禁煙,請不要在館外指定場所以外的地方吸煙。
  8. 請不要使用煙花、香、線香、燭類等會引起火災的物品、臭氣殘留強烈的物品。

 

■關於貴重物品

現金和貴重物品的保管請使用設置在客房內的保險箱。

■關於付款

飛機、列車、遊覽巴士等的票錢、出租車費、郵票費、寄送行李等的墊付是拒絕的。

■禁止攜帶以下物品進入本酒店設施內。

  1. 動物和其他寵物。 (不包括協助犬)
    如果您要攜帶協助犬,請提前告知我們。
  2. 有毒的劇毒物,有害的有毒化學制劑,有明顯惡臭或冒煙的物質。
  3. 槍炮刀劍類、賭博用具等犯罪組成物件,根據法令禁止持有物件。
  4. 火藥、揮發油等容易爆炸、起火、著火的物品。
  5. 發出噪音的物體。
  6. 其他被認為是威脅其他客人安全的物件。

■本酒店設施內謝絕以下行為。

  1. 觸犯刑律的行為,如賭博或其他敗壞風氣的行為。
  2. 政治活動,選舉活動或宗教活動的行為。
  3. 銷售商品、廣告、捐贈、簽名等行為。
  4. 未經許可,以營業為目的使用攝像機等所有設備進行攝影及錄音等行為。
  5. 將食物和飲料帶到餐館吃或喝的行為。
  6. 將食材帶到餐廳,要求和要求員工烹飪的行為。(不考慮收費和免費)
  7. 在設施內喧嘩的行為或其他影響他人或使人不快的行為。
  8. 房間配備的家居服、拖鞋在客房外使用。
  9. 其他妨礙本酒店內安全及衛生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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