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款和條件
住宿合同
適用範圍
第1條
1.本酒店與將要住宿的客人之間達成的住宿合同及相關協議應受這些條款和條件的約束,此處未提供的任何細節均應受法律法規和/或普遍接受的慣例的約束。
- 2.如果酒店與客人簽訂了特殊合同,但該特殊合同未違反法律法規和普遍接受的慣例,則儘管有上述規定,該特殊合同仍應優先於本條款和條件的規定段。
申請住宿合同
第二條
有意向酒店提出住宿合同申請的客人應將以下詳細信息通知酒店:
- (1)客人姓名;
- (2)住宿日期和預計抵達時間;
- (三)附表一所列住宿費用;
- (4)酒店認為必要的其他詳情。
- 2.如果客人要求在住宿期間將其住宿時間延長至前款第(2)款的日期以外,則在提出該要求時,應被視為新住宿合同的申請。
簽訂住宿合同等
第三條
1.住宿合同應在旅館正式接受前條規定的申請後視為已訂立,但在證明旅館未接受該申請的情況下,則不適用。
- 2.根據前款規定訂立住宿合同後,請客人在基本住宿費限制內支付酒店設定的住宿押金,以覆蓋其整個住宿期間(3天) (如果住宿時間超過3天),則應按酒店指定的日期。
- 3.押金應首先用於支付旅客所支付的總住宿費,其次用於支付第六條所述的取消費用,其次用於支付根據適用的第18條的賠償,其餘部分(如有)應在退還時退還。第十二條所述的住宿費用
- 4.如果客人未能在第2款規定的日期之前支付押金,則酒店應將住宿合同視為無效,但僅在酒店通知客人時,指定了押金的支付期限。
不需要住宿押金的特殊合同
第4條
1,儘管有前條第二款的規定,但酒店可以在同一條款規定的合同簽訂後訂立不需要住宿押金的特別合同。
- 2.如果酒店未按前條第二款的規定要求支付押金和/或在接受住宿合同申請時未指定支付押金的日期,酒店應視為已接受前款規定的特別合同。
拒絕住宿合同
第5條
在下列任何情況下,酒店可能不接受訂立住宿合同:
- (1)如果住宿申請不符合本條款和條件的規定;
- (2)當旅館已滿,沒有空位時;
- (3)當尋求住宿的客人被認為有責任以違反法律或在住宿方面違反公共秩序或良好道德的方式行事;
- (4)可以清楚地確定尋求住宿的客人患有傳染病;
- (5)當打算逗留的人被明確認為沒有支付能力時;
- (6)當酒店由於自然災害,設施故障和/或其他不可避免的原因而無法提供住宿時;
- (7)當要求旅館住宿的人明顯陶醉並可能引起其他客人的煩惱時,或者當該人的舉止使其他客人感到煩惱時(適用《長崎縣條例》第7條的規定時) );
旅客取消住宿合同的權利
第6條
1.客人有權通過通知酒店取消住宿合同。
- 2,如果客人由於其應承擔的責任原因全部或部分取消了住宿合同(除非酒店要求在第三條第二款規定的指定期間內支付押金)且旅客已在付款前取消),旅客應支付第18條附表2所列的取消費用。但是,在訂立第4條第1款規定的特別合同的情況下,只有在告知旅客取消費用的義務的情況下,該規定才適用。
- 3.如果客人在住宿日期的晚上8:00之前沒有事先通知而沒有出現(如果通知酒店,則是在預計到達時間的2小時後),則酒店可能認為住宿合同已被客人取消。
酒店取消住宿合同的權利
第7條
1.在下列任何一種情況下,酒店均可取消住宿合同:
- (1)當客人被視為應對行為負責和/或以違反法律或在住宿方面違反公共秩序和良好道德的方式行事。
- (2)可以清楚地確定來賓帶有傳染病;
- (3)當打算逗留的人被明確認為沒有支付能力時;
- (4)當酒店由於自然災害和/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無法提供住宿時;
- (5)當請求住宿的人明顯陶醉並可能引起其他客人的煩惱時,或者當該人的舉止使其他客人感到煩惱時(適用《長崎縣條例》第7條的規定時) );
- (6)如果客人未遵守禁止的行為,例如在床上吸煙,篡改消防設施以及其他違反酒店規定的酒店規定(僅限於為避免引起火災而認為必要的細節)。
- 2.如果酒店根據前款規定取消了住宿合同,則在未收到的合同期內,酒店不會向客人收取任何服務費用。
註冊
第8條
1.客人應在住宿當天在酒店前台登記以下信息:
- (1)客人的姓名,年齡,性別,地址和職業;
- (二)日本國籍,護照號碼,港口和入境日期;
- (三)出發日期和預計出發時間;
- (4)酒店認為必要的其他詳情。
- 2.如果客人打算以日本貨幣以外的任何其他方式(例如旅行支票券或信用卡)支付第12條規定的住宿費,則這些憑證應在註冊時預先顯示前項規定。
客房佔用時間
第九條
1.客人有權在抵達當天的下午3:00至出發當天的中午11:00之前使用酒店的合同規定的客房,但是,如果連續住宿,則除了抵達和離開的日子外,客人可能整天都在客房內用餐。
- 2.儘管有前款規定,旅館仍可允許旅客在同一款規定的時間以外的時間佔用客房,在這種情況下,應按以下規定收取額外費用:
- (1)最多3小時:房費的30%
- (2)最多6小時:房費的50%
- (3)6小時以上:房費的100%
遵守酒店規定
第10條
旅客應遵守酒店制定的《酒店規章》,《酒店規章》張貼在酒店的房舍內。
營業時間
第11條
1.酒店主要設施的營業時間應通過提供的小冊子,在各處展示的告示,客房服務目錄等其他方式詳細告知。
- 2.由於酒店不可避免的情況,前段規定的營業時間可能會臨時更改,在這種情況下,應通過適當的方式告知客人。
支付住宿費
第十二條
1,旅客應支付的住宿費等細目如表1所示。
- 2,前款規定的住宿費等,應在客人離店時或應酒店要求以日本貨幣在前台支付,酒店可接受的其他方式包括旅行支票,優惠券和信用卡..
- 3.即使客人自願不使用酒店提供的住宿設施,也應支付住宿費。
酒店的責任
第十三條
1.酒店在履行或不履行住宿合同和/或相關協議對旅客造成損害的情況下,應賠償旅客損害,但在這種損害的情況下不適用是由於酒店不承擔責任的原因造成的。
- 2.酒店獲得了消防部門的消防安全證書,並受酒店責任保險的保護,以應對意外火災和/或其他災難。
無法提供合約房間時的處理
第十四條
1,在無法提供合同規定的房間的情況下,酒店應在徵得旅客同意的情況下,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為旅客安排其他標準的住宿。
- 2.在無法安排其他住宿的情況下,儘管有前款的規定,酒店應向客人支付相當於取消費用的賠償金,並應向賠償金收取賠償金,但酒店無法提供時。因酒店不承擔責任而造成的住宿,酒店將不賠償客人。
寄存物品的處理
第十五條
1.如果由於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客人在前台存放的商品,現金或貴重物品造成損失,破損或其他損壞,酒店將不予賠償損失。
- 2.如因酒店故意或疏忽造成客人帶入酒店場所的貨物造成損失,破損或其他損害,酒店應賠償客人的損失。
行李和/或旅客財物的保管
第十六條
1.當旅客的行李在抵達前被帶進酒店時,只有在接受酒店的要求的情況下,酒店才有責任存儲行李,並將行李移交給辦理登機手續時在前台的客人。
- 2.退房後如發現客人的行李或財物並確認物品所有權,酒店應將遺留物品通知業主,並要求進一步的指示;如未向酒店提供此類指示,所有者或所有權未得到確認時,酒店應根據《失物招領法》進行處理,對於食品和飲料,無論價格或有效期如何,均將在發現之日當天處置。
- 3,在前兩款的情況下,酒店在旅客行李和財物保管方面的責任應在第1款的情況下根據前條第1款的規定,並在就第2款而言,是同一條的第2款。
停車責任
第十七條
當客人使用酒店房舍內的停車場時,酒店不對客人的車輛保管責任,因為應認為酒店只是提供停車位,無論車輛的鑰匙是否但是,對於停車場管理方面的故意或疏忽,酒店應賠償客人的損失。
旅客責任
第十八條
旅客應賠償因旅客的故意或疏忽造成的損害。
- (1)如果在客房或設施中確認吸煙,則應賠償客房銷售費。
個人信息的處理
第十九條
旅館將使用在第8條中註冊的個人信息,並具有以下使用目的的保護措施。
- (1)如果酒店出於任何原因需要聯繫客人。
- (2)創建有關酒店業務活動的統計數據。
- (3)直接從Huis Ten Bosch發送住宿計劃和餐廳交易會的郵件。
不希望用於上述目的的客人應通知酒店,並從此停止。
個人信息披露,更正,刪除
第二十條
客人可以要求酒店披露有關他們的個人信息,如需披露個人信息,請通過郵件發送至以下地址。
〒859-3293 Huis Ten Bosch Cho 7-7, Sasebo City, Nagasaki Prefecture
Huis Ten Bosch Co., Ltd
Attach Huis Ten Bosch Hotels
Tel : 0956-58-1111
*當要求披露信息時,我們可能會被要求根據《個人信息保護法》確認您的身份。
惠斯十博世門票
第二十一條
1.該酒店位於Huis Ten Bosch,進入Huis Ten Bosch的收費區域時,需要單獨購買門票。
- 2.收費區的成立日期可能會因特殊事件或其他原因而更改。
附表一:住宿費的計算方法
((參見第2條第1款,第12條第1款)
●客人要支付的總金額
旅客住宿費應支付的總金額 |
- (1)住宿費(房費)
- (2)服務費[(1)x 10%]
|
餐費 |
- (3)膳食,飲料及其他費用
- (4)服務費[(3)x 10%]
|
其他 |
- (5)電話/電報
- (6)洗衣費
- (7)按摩或任何其他雜費
|
- (1)內部稅收制度
- (2)如果需要加床,請告知我們。
附表2罰款
(關於第6條第2款)
●個人
1-9人 |
沒有出現 100% |
到達日 80% |
1天前 20% |
2天前 --- |
前3天〜7天 --- |
前8天〜14天 --- |
●組
10-99人 |
沒有出現 100% |
到達日 80% |
1天前 50% |
前2天〜7天 20% |
前8天〜14天 十% |
前15天〜20天 --- |
100-999人 |
沒有出現 100% |
到達日 100% |
1天前 80% |
前2天〜7天 20% |
前8天〜14天 20% |
前15天〜20天 十% |
[備註]
- (1)百分比表示基本住宿費用中的取消費用。
- (2)如果縮短合同天數,則無論縮短的天數如何,旅客均應支付第一天的取消費用。
- (3)當團體預訂的一部分(10人或以上)被取消時,如果預訂被取消,則相當於預訂人數的10%(四捨五入),不收取預訂費用於入住前15天(在入住前少於15天接受)。
- (4)特殊合同的罰款應受合同條款的約束。